新住民的工作權:為什麼不需要另外申請工作許可
先講結論:外籍與大陸配偶取得居留證之後,在台灣工作不需要另外申請工作許可,也不需要雇主代為申請。這一點和一般外籍移工完全不同。
為什麼會不一樣
一般外籍移工是「因為工作而來」,工作許可是入境的前提;婚姻移民則是「因為家庭而來」,居留的事由是依親,工作權隨居留身分而來。兩者的法律定位不同,程序自然不同。
因為這個差別不被普遍知道,實務上常出現雇主拿著給移工用的那套流程,要求配偶「先去辦許可證」——那張證在這個情況下根本不存在。
被要求辦許可時可以怎麼做
先出示居留證並說明身分。多數雇主不是刁難,而是真的不知道規定;把差別講清楚通常就解決了。
如果對方堅持、或因此不予錄用,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。這類諮詢是免費的,也能取得書面說明供雇主參考。
還沒取得居留證的階段
身分階段不同,權利內容就不同。以團聚或停留事由入境、還沒取得居留證的期間,不能在台工作。先答應工作卻無法報到,對雙方都是損失,順序要先確認清楚。
工作之後的勞動權利是一樣的
取得工作之後,勞基法的保障與本國勞工相同:工時、加班費、特休、勞保與職災補償,不會因為國籍而縮水。遇到爭議同樣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。
比較需要留意的是勞健保的投保身分與資料一致性,換證之後記得更新,避免日後保費或給付計算出錯。